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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博物馆:正义的国度 文明的历程
     
 
文章来源:法制网 文章作者:焦红艳 赵 阳 点击: 发布时间:2008-03-16
 
 
    2008年2月29日,戊子年正月未满。
  就在这一天,即将卸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亲手揭开了蒙在“中国法院博物馆”牌匾上的红绸。没有震耳欲聋的鼓乐,有的只是人们眼中的期待和喜悦。
  “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建立是我国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民法院司法文化建设的一件盛事。”这位年届七十的中国首席大法官在博物馆揭牌仪式上如是说。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中国法院博物馆客观、真实、全面地再现了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全方位展示了人民法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历程中的突出贡献,为更好地发扬法律文化,弘扬司法文明,作出了铺垫。
  中国法院博物馆临时馆址有600多平方米,从全国各地收集的文物、文献、图片等1500余件展品,安静地摆放在东交民巷27号院西侧的一幢小楼里。按照历史发展脉络,共分为十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先驱之光》,重点介绍古代、近现代的法律文化与审判制度。第二部分《红色记忆》至第四部分《曲折发展》,分阶段介绍了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到“文革”前后的人民审判工作。第五部分《法制春天》,第六部分《军事审判》介绍了军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第七部分至第十二部分,分别从法院建设、司法为民、司法改革、港澳台法院、友好往来、亲切关怀等不同角度介绍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第十三部分《历任院长》,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首任院长。
  在大厅里,最高人民法院八位历任院长的半身铜像,安详地注视着每一位步入博物馆的参观者。

先驱之光 从法祖皋陶开始

  第一部分《先驱之光》,重点介绍古代、近现代的法律文化与审判制度。
  说起中国司法发展史,就不能绕过皋陶。皋陶是我国古代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一位伟大的法律创始者和执行者,是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是尧、舜时代的大理官,时称“士”,是史籍记载中最早的法律的创造者和执行者。主持研究制定刑法,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他毕生倡导明刑弼教,教化万民,开创了东方司法文化的先河,是公认的华夏司法法祖。
  在这里,载有我国史上最早成文判决的西周后期青铜器、“江南第一衙”浮梁县衙模型,以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律疏仪》,向参观者们无声地陈述着中国古代司法史的文明盛景。
  1904年———1909年,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教育家、翻译家严复,将法哲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译成中文,曰《法意》。这本书的翻译出版,极大地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制发展的方向。
  同样在这里,一份特别的起诉书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让我们来还原一下这份起诉书的历史由来:
  1936年5月31日,马相伯、宋庆龄、何香凝、沈钧儒、章乃器等人在上海宣布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发表宣言,通过《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向全国各党各派建议:立即停止军事冲突,释放政治犯,各党各派立即派遣正式代表进行谈判,制定共同救国纲领,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日政权等。1936年11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罪在上海逮捕了救国会领导人沈钧儒等7人,于1937年4月3日向沈等提出起诉书,并于6月11日和25日在江苏省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讯。沈钧儒等人坚持抗日救国立场,在狱中和法庭上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从事件开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和国内外进步人士就开展了广泛的营救运动。七七事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于7月31日宣布具保释放沈钧儒等7人,并于1939年2月最后撤销了起诉书。

红色记忆 从革命法庭到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红色记忆》至第四部分《曲折发展》,分阶段介绍了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到“文革”前后的人民审判工作。
  1927年3月,湖北红安县审判委员会成立。它被称为中国革命第一法庭。肖扬曾就瑞金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旧址修复问题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遗址修复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瑞金和延安两个司法遗址先后于2000年、2006年得以修复,并成为革命老区开展传统教育的重要窗口。
  1932年2月19日,中央政府举行第七次常会,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委任何叔衡为最高法庭主审,即首席法官,何叔衡因此成为红色政权的首任“大法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审判机构,是在土地革命战争的硝烟中,伴随着新生的红色政权产生的。当时,苏维埃共和国刚刚诞生,就建立起人民司法审判机关,并坚持依法治国,以法安民的原则,对于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1年12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报的暂行程序》,规定各地在未设立法院之前,须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建立临时司法机构。
  这里展示了土地革命时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它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马锡五命名的,它强调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群众参与解决问题。
  一张已经褪了色的旧照片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这是马锡五在审理封傍儿离婚案时留下的珍贵照片。
  马锡五(1898~1962),陕西志丹县人,陕甘宁苏维埃主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他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在解放区推广。
  1938年,华池县封家园子村封芝琴(小名傍儿),由其父封颜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5月,封颜贵为多索聘礼,企图赖婚,一方面教唆女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解除婚约;另一方面又将女儿高价出卖。而封傍儿与张柏儿在一次偶然相遇中,表示自愿结为夫妻。当她得知父亲又将自己卖给庆阳县朱孝昌为妻时,便暗中通知张家。张金才遂召集亲属20余人,深夜携棍棒闯入封家,将封傍儿抢去。封颜贵以张家“抢亲”为罪名将其告到县司法处。县司法处不经调查研究,冒下判决: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封傍儿与张柏儿婚姻无效;但对封颜贵屡次出卖女儿的不法行为却不予追究。对此,当事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适逢马锡五来华池巡视工作,封傍儿拦路告状。马锡五亲赴封家园子,深入调查了解,还征求封傍儿对婚姻的意见。在弄清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就地公开审理,最后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华池县司法处的判决;封、张双方同意结婚,其婚姻有效;张金才黑夜抢亲,扰乱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封颜贵多次出卖女儿,违反政府法令,判处劳役,以示惩戒。
  对这个判决,群众认为合情合理,受罚者甘心服罪,一对年轻人更是欢天喜地,结成了美满夫妻。《解放日报》为此发表社论,评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认为这是边区司法战线上的伟大创举。
  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这一故事又被改编为著名的评剧《刘巧儿》。
  1949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从建国初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第一枚国徽,到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院印,再现了审判机构的历史沿革和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推进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在这场浩劫中,人民法院在组织结构、审判工作、思想作风等方面都遭到严重破坏。

法制的春天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第五部分《法制春天》则介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司法建设的进程。
  在一张张珍贵的历史照片和实物展前,参观者们或轻声细语,或驻足观看。它们正讲述着春天的故事:
  江华、伍修权、曾汉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时使用的名章,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的牌匾;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此次会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1993年8月2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码电脑状告中国东南公司侵犯“五笔字型”知识产权案;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并于1995年7月1日施行;
  黑色的法袍和精致的法槌静静地躺在展柜中,它们述说着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法槌、法袍在法庭上的出现,也承载了人民太多关于司法公正的期待。
  取材于花梨木的法槌因质地坚硬耐腐蚀,被寓指为中国法官刚直廉洁、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槌为圆柱形,底座为矩台形,取“智圆形方”之意,象征着法官应成为智慧和正义的化身。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曾无数次出现过的“惊堂木”被司法改革时代赋予了新的象征。
  2005年4月,胡锦涛主席与法官宋鱼水交谈时说:“怎么能够在审判时让普通百姓做到胜败皆服呢?我琢磨了一下,可以用八个字概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2004年10月9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中心法庭,到巡回办案点开庭审理贺新忠老人与其子女赡养纠纷案,引起强烈反响,采花乡楠木桥村附近的200多名村民从四面八方汇聚到村小学操场观看“背篓法庭”开庭———这是一张照片的图片说明。
  “儿媳虐待不尽孝,‘背篓法庭’主公道”,“子女不赡养,就跟法官讲”,“老人婚姻遭阻拦,‘背篓法庭’来维权”……这一句句通俗易懂、脍炙人口的顺口溜,在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广为传诵。法官们每次到巡回办案点办案,都用背篓背着案卷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干粮、换洗的衣服和庭审标牌,被群众形象而亲切地称为“背篓法庭”。
  随着“炕头法庭”、“乡村法庭”、“水上法庭”、“马背法庭”、“骆驼法庭”的出现,司法为民的理念,已深深植入中国法官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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